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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中级会计培训班为大家整理《经济法》考点:仲裁

录入: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  时间:2020/9/15
摘要: 为帮助中级会计考生全力备考,新乡中级会计培训班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考生汇总了中级会计《经济法》考点:仲裁.快一起过来看看吧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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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级会计师《经济法》核心考点:仲裁

  核心考点:民事仲裁

  (一)仲裁的适用范围

  1.平等主体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,可以仲裁

 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、收养、监护、扶养、继承纠纷不能仲裁;

  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;

  ③劳动争议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,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,不适用《仲裁法》。

  (二)仲裁的基本原则:

  1.自愿原则—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;

  没有仲裁协议,一方申请仲裁的,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。

  【注意1】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。

  【注意2】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,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。

  2.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

  3.独立仲裁原则

 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,仲裁依法独立进行,不受任何行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。

  4.一裁终局原则

  仲裁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对同一纠纷,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【注意】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,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  (三)仲裁协议

  1.书面协议

  当事人如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,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;没有仲裁协议,一方申请仲裁的,仲裁组织不予受理。

  2.隐瞒仲裁协议起诉

 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,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受理后,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,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;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,视为放弃仲裁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。

  3.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

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,合同的变更、解除、终止或无效,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。

  4.效力争议的解决

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,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,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;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,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
  5.仲裁协议无效

  (1)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;

  (2)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;

  (3)一方采取胁迫手段,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;

  (4)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,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;达不成补充协议的,仲裁协议无效。

  (四)仲裁程序

  1.仲裁申请和受理

 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
  2.仲裁庭的组成

  仲裁庭可以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,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,设置首席仲裁员。

 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必须回避,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,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,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:

  (1)是本案当事人,或者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近亲属;

  (2)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
  (3)与本案当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;

  (4)私自会见当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当事人、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

  3.仲裁裁决

  (1)应当开庭,一般不公开

  ①仲裁应当开庭进行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,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、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。

  ②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。当事人协议公开的,可以公开进行,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。

  4.仲裁的和解

  5.仲裁的调解

  (1)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,可以先行调解,当事人自愿调解的,仲裁庭应当调解;调解不成的,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
  (2)调解达成协议的,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,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,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。

  (3)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,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。

  6.作出裁决

  (1)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;

  (2)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,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。

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。(一裁终局原则)

  7.仲裁效力

  ⑴仲裁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。

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。

  与“一裁终局原则”进行区分。

  ⑵仲裁裁决的撤销

 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,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,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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