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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恒企:财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

录入: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  时间:2018/8/29
摘要: 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?什么财产损失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?

解答: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应按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处理。

根据《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,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:

(1)因自然灾害、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,导致现金、银行存款、存货、短期投资、固定资产的损失;

(2)应收、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;

(3)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;

(4)存货、固定资产、无形资产、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;

(5)因被投资方解散、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;

(6)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;

(7)因政府规划搬迁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;

(8)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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